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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黑龙江省考常识积累:刑法之贪污贿赂罪

发布:2024-04-28 09:37:1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刑法之贪污贿赂罪”。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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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VS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非公共财物)。

 

  3、公务活动当中的礼品该交公不交公,数额较大——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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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VS挪用资金罪(挪用非公共财物)

 

  4、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违背专款专用原则,公家用途到公家用途)

 

三、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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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注:无索贿罪)

 

  2、财物: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3、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现这三种情节之一。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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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五、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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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因被勒索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

 

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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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由犯罪嫌疑人举证)

 

刷题巩固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私人公司职员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300万元,其中200万元是甲受贿所得,其余款项甲乙仍不能说明来源,关于本案例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B、甲构成受贿罪

 

  C、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根据其中200万元是甲受贿所得,是受贿罪,其余款项甲乙仍不能说明来源,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A项错误,甲的行为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但不全面。

 

  B项错误,其中200万元是甲受贿所得,构成受贿罪,但不全面。

 

  C项正确,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项错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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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级分类原则。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本次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公共科目需要复习教材的考生可参考202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用书(点击订购)进行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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