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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物权变动”方式

发布:2019-07-23 16:33:1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物权变动”方式,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权能。物权的变动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当然,在考试中,也是常见考点。下面,我就为各位同学梳理一下基本的物权变动方式及其考点。


  一、一般的变动方式


  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一)不动产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动产交付


  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动产交付方式分为2种:一是现实交付;二是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内涵分别为: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二、特殊的变动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2章第3节的规定,物权取得的特殊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8条)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29条)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0条)


  同时,《物权法》第31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上述知识点的学习了解。下面我们通过几道题目来检测一下学习掌握的效果。


  例题1.(单选)甲有一套房屋,转让给乙,后乙又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以上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最近该房屋被政府确定为拆迁房屋,拆迁款归谁?( )


  A.甲 B.乙 C.丙 D.丁


  例题2.(单选)A有一台电脑,B支付2000元购买,A表示卖给B,但是由于工作需要,希望一周后交付给B,B表示同意。则对于该电脑的所有权说法正确的是( )。


  A.A表示同意卖给B时,所有权转移给B


  B.B表示同意A继续使用一周时,所有权转移给B


  C.一周后A交付给B时,所有权转移给B


  D.所有权是何时转移给B,由二者商议决定


  例题3.(多选)某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所有权人为自己,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后两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一年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并签订了书面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房屋归甲所有


  B.房屋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成立


  以上例题,答案分别为:1.A 2.B 3.BC


  如果有做错的小伙伴,具体错误的原因,大家可以自行仔细研究以上论述来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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