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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

发布:2019-06-20 14:45:1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通过概念我们不难看出,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换言之,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两者属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具体区别如下:


  一、适用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可以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特殊法,而《行政处罚法》属于一般法,根据特殊法优先原则,我们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处罚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的主体较为广泛,所有行政主体均可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的主体比较单一,仅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三、处罚程序不同


  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包括了三种: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主要区别在于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上。


  简易程序上,行政处罚中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上,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四、罚款当场收缴情形不同


  行政处罚对于以下情形可以适用当场收缴:①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的20以下罚款;(可总结为“钱太少”)②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总结为“难执行”)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总结为“经提出”)


  治安管理处罚对于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①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五、强制执行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处罚时效不同


  行政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综上所述,二者区别可通过表格方式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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