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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民法之“继承”篇

发布:2019-06-20 14:43:2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民法之“继承”篇,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一、继承概述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其中,依法继承他人财产的人为继承人;其财产将被他人继承的人为被继承人。


  1.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物为财产的债权等。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三、遗嘱继承


  (一)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二)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形式合法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预测题


  1.李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其生前先以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大儿子,后又公证遗嘱将所有财产的一半给小儿子继承,一半给女儿继承,翟某死后,谁有权继承他的遗产?


  A.大儿子 B.小儿子


  C.小儿子、女儿 D.大儿子、二儿子、女儿


  1.【答案】C。解析:《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依据。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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