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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国家赔偿-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发布:2019-06-20 14:38:0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国家赔偿-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一、国家赔偿-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知识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等。

  二、国家赔偿-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相关练习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情形下,国家不予行政赔偿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是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过失行为

  C.相对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D.执法人员与相对人共同赞成的损害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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