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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

发布:2019-06-20 14:36:5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一、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知识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相关练习题

  下列属于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是( )。

  A.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B.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事行为

  C.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D.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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