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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关于不当得利

发布:2019-06-20 14:29:4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关于不当得利,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民法总则中关于债发生的原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大家知道债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最常见的合同,侵权,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就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那我们就重点学习一下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从概念上来理解,不当得利比较简单,但是非常容易出错,关于不当得利要从多方面掌握。

  一、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如果没有增加是不得利的,比如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某以为有人故意捣乱,将该奶取出扔了,这就没获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他方受损失。

  损失,是指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如果有人受益但无人受损,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张三买的房子增值了,增值部分并不会有人有损失,不是不当得利。

  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是他方的损失由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四、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就是指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因此,一方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返还给当事人。如果有原因就不存在不当,比如张三欠钱还钱是有依据的,就是合法的。

  【例题再现】下列情形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A.孙某捡到吴某丢失的手机拿回家自己用

  B.王某赠与好朋友赵某一条金项链

  C.周某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向钱某偿还借款

  D.张某将李某丢弃的电脑捡回去继续使用

  【答案】A。解析:A选项吴某丢失手机,但手机的所有权仍属于吴某,孙某拾回获取了利益,从而使吴某的利益受损。吴、孙二人的权利消长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当属不当得利。B 选项中王某的赠与有效,赵某的得利具有合法原因,不是不当得利。C 选项周某逾期偿还欠款,仍属履行合同,钱某不属于不当得利。D 选项李某的抛弃行为使得电脑成为无主动产,按照通说观点,张某可以根据先占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不属于不当得利。故本题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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