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今日说“罚”
常规常考的有五大法律-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其中刑法、行政法、民法这三大实体法又在这五大法中占据大半壁江山。今天就带领小伙伴儿们梳理一下这三大法中的那些“罚”。在法律中,什么是“罚”呢?其实就是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民法中的那些“罚”
1.《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考法:直接让选择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重要程度:1颗星。简单了解即可。
2.民法中一种特别的“罚”——定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举例:甲乙签订合同,甲向乙购买100万货物,甲支付定金10万。如果甲方违约了,这10万元就不能要求乙返还;如果乙方违约了,就需要向甲方返还20万(实际上乙方损失10万,因为另外10万是甲方先支付给乙方的)。无论任何一方违约,收到的损失都是定金的数额。
考法:定金怎样具体适用;定金的数额怎样规定的。
重要程度:5颗星。非常重要,需要掌握。
二、行政法中的那些“罚”——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法定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有:
(1)声誉罚(如警告)
(2)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
考法:能够判断出哪些属于行政处罚,能够区分行政处罚与刑罚等其他。记忆类。
重要程度:5颗星。非常重要,需要掌握,并且还得灵活判断。
三、刑法中的那些“罚”——刑罚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考法:能够判断出哪些属于刑罚,能够区分刑罚与行政处罚等其他。记忆类。
重要程度:5颗星。非常重要,需要掌握。
四、预测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刑种的是:
A.管制
B.拘役
C.罚款
D.有期徒刑
1.【答案】C。解析: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的种类。故本题答案为C。
2.公安局对吴某做出行政拘留,属于:
A.行为罚
B.申诫罚
C.财产罚
D.人身罚
2.【答案】D。解析: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故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