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诉讼时效的应用
诉讼时效在事业单位及各类小众考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再加之民法总则出台对于诉讼时效作出新的修改,它的考查概率也随之递增,一般考查方式也都是以案例的形式来出题,下来我将对诉讼时效做一个简要的探讨,帮助学员能够提高正确率。
案例:甲在三年前,由于朋友着急结婚买房子需要钱周转,借给朋友20万元整,约定自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归还。甲后来因为一直忙于经营生意,把给朋友借钱一事忘得一干二净。如今,三年多过去了,公司需要采购一批货物支付大额货款,不得已提起电话与朋友谈起了还钱的事情。谁知朋友结婚后染指了赌博,现在妻离子散,日子过得极度糟糕,听到甲要钱,告诉甲说“这么久了,早就过了诉讼时效了。看在当年仗义相助,明天过来给你3万,剩下的没得给了”。显然,朋友撕破了脸皮,开始耍无赖了。那么这种情况之下钱真的要不回来了么?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一般3年)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换句话说,在甲和朋友借贷合同关系中,法律规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自他们约定还款期限之日起三年内甲需要向他的朋友主张偿还借款,否则从还款之日起过了三年,他的朋友就可以以债权经过诉讼时效主张时效抗辩不用还甲了。
那么,朋友电话中说愿意给三万,这个他如果不给了还能要么?从法律上说,朋友只愿意还甲3万元,这3万元构成了新的债权。一旦同意履行,就不能反悔了。当然甲要及时主张偿还,不然还有可能也会过诉讼时效。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民法总则》第188条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