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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量刑制度

发布:2019-06-11 15:11:5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量刑制度,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一、累犯


  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的罪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累犯较之于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其所实施的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表明犯罪人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故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应当对累犯从严惩处,即将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一旦成立累犯,不能缓刑、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可能被限制减刑。


  二、一般累犯


  已满18周岁的犯罪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成立一般累犯。


  1.主体条件: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如果犯罪人前罪发生是不满18周岁,后罪发生时已满18周岁的,不成立累犯。


  2.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其一是过失犯罪的,也不成立。


  3.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缓刑),适用用数罪并罚。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


  三、特别累犯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三种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特别累犯。


  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放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后罪均可


  试题解析:


  潘某因犯抢夺罪情节轻微,被免除处罚。两年后潘某又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潘某()


  A.属于初犯


  B.构成普通累犯


  C.构构成特别累犯


  D.不构成累犯


  答案:D。解析:本案中潘某前罪被免除处罚,并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虽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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