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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主刑之管制

发布:2019-05-29 17:20:1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主刑之管制,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一、刑罚-主刑之管制知识点


  (一)管制


  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前文所述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二、刑罚-主刑之管制相关练习题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  )


  ①主刑 ②管制 ③附加刑 ④有期徒刑。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③


  【参考解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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