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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发布:2019-05-29 17:16:3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一般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基础是出于对法律秩序安定性的考虑。即使行为违法,也要推定合法,以维持法律秩序的稳定。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不可变更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它既包括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得改变,也包括对权利义务不得的改变。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他人则不具有拘束力。发生拘束力的是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必须按照行政决定的要求履行义务,同样,行政主体也有义务维持原决定,除非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变更或撤销。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于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所设定权利义务的保障。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强制履行的方式来实现行政行为所设定的内容。


  练习题(单选) 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这体现的是行政行为的:


  A.确定力


  B.影响力


  C.约束力


  D.执行力


  答案:A。题干里面提到的“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主要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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