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行政许可的考点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行政许可的考点,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由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的。
撤销行政许可的主体即可以是许可决定的作出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还可以是被越权的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行政机关既可以依职权撤销,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
第69条对行政许可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与撤销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大家要予以牢记。概括来说,属于行政机关的过错的,可以撤销(第1款);属于被许可人的过错的,应当撤销(第2款);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予撤销(第3款)。
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如果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当然应当负赔偿责任。而如果是因为被许可人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则行政机关无过错,对被许可人的损失不予赔偿。(第4款)
1.行政机关过错,可以撤销的情形具体如下:
行政许可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许可: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超越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的。
如果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2.申请人具有过错,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1)许可机关、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越权的法定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
(2)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
(3)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以欺骗手段申请许可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3.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予撤销:
符合撤销的情形,但是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许可的撤回与变更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在生效之前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撤回或变更行政许可,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本法第8条可知:
(1) 撤回或变更事由: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 特点:许可行为作出时为合法;撤回主体为作出许可机关
(3) 后果:行政许可的撤回或变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三)行政许可的注销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实体权利消灭后,行政机关履行的终止许可的程序性行为。对本法第70条规定的几种注销情形要予以掌握,特别要注意第(四)项的内容,根据该项规定,大家可以知道,撤销、撤回和吊销均使行政许可的实体权利消灭,要履行注销的法定程序。
具体情形:
(1)许可期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4)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实施的
总结:
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三个概念,要正确理解与区别它们的内涵:
(1)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缘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本不应该予以许可却准予了许可。
(2)行政许可的撤回是针对合法的行政许可而言的,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而是因为其赖以存在的依据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予以撤回。
(3)行政许可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吊销行为的作出与许可实施过程无关,而与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有关。
(4)注销是许可的实体权利灭失后的程序行为。
【例题】
1.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行为的撤销
D行政检查
答案:C
2.某参加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市卫生局查明刘某在报名时提供的系虚假材料,于是向刘某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告知书》。刘某提出听证申请,被拒绝。市卫生局随后撤销了刘某的《医师资格证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市卫生局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B撤销《医师资格证书》的行为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C市政府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D市卫生局撤销《医师资格证书》后,应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销
答案:ACD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