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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公务员法常识

发布:2018-12-28 15:02:2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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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2条 公务员兼职: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3条 公务员兼职: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第4条 试用期: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弟5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须接受培训


  第6条 公职的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


  第7条 公职的考核重点:以绩为重


  第8条 公职的考核类型: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平时考核、专门考核)


  第9条 公职的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10条 公职的奖加对象: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


  第11条 公职的奖励形式: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12条 公职的奖励等级: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13条 公职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14条 公职处分后果:①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15条 公职处分后果: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撒职的在处分期间,不仅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


  第16条 公职处分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17条 公职处分形式: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18条 公职调任: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


  第19条 公职转任: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第20条 挂职: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任职


  第21条 回避制度之近亲回避:《公务员法》笫68条,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第22条 回避制度之近亲回避: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第23条 回避制度之地域回避:《公务员法》规定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中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和公检法正职领导


  第24条 回避制度之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即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


  第27条 回避制度之离职回避:公务员离职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人在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25条 公职的辞职:公务员自己提出,辞职后无特殊待遇


  第26条 不得辞职的情况: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华且须本人继续处理;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第27条 必须辞职的情况:①引咎辞职;②责令引咎辞职


  第28条 公务员的辞退:单位单方面决定,被辞后按照失业处理


  第29条 公务员辞退的情况:①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③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的;⑤连续旷工超15天或1年,累计矿工超30天


  第30条 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因客观原因丧夫职位,可获退休金和其它待遇


  第31条 公务员退体的种类:正常退休,提前退休


  第32条 正常退休:达到法定年龄


  第33条 提前退休:①工龄满30年;②距规定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34条 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报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第35条 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技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36条 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37条 公务员纠纷解决机制:复核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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