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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婚姻法常识

发布:2018-12-28 14:40:5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婚姻法常识,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18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用书(免费赠送200+课时在线听课,2万道题在线刷题、200套真题在线模考)点击订购)。
 

  第1条 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第2条 法定婚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3条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4条 准许结婚的条件:①双方自愿;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③双方均无配偶


  第5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6条 婚姻无效: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7条 婚姻的撤销: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8条 撤销婚姻的时限:受协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


  第9条 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第10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11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2条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第13条 个人财产范畴: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14条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第15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16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17条 非婚生子女亨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19条 一方被宣吿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20条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一种方式


  第21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①女方在怀孕期间;②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


  第22条 无过错方赔偿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①有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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