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44
法律知识是黑龙江公务员要具备的,而这些内容在考试中都会有所体现。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对法律知识题型进行了整理罗列,以便考生更好的复习。
在复习开始之初建议考生们选用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省考教材,这不仅是保证了书的质量更保证考生的复习效果。全面备考黑龙江公务员资料详见2018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用书(免费赠送200+课时在线听课,2万道题在线刷题、200套真题在线模考)(点击订购)。现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结合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为考生选出部分习题供考生练习。
1.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 )。
A.予以追缴
B.予以没收
C.责令赔偿
D.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意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行>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是:( )
A.一个13岁男孩将同学打成骨折
B.张某酒后强奸了饭店的服务员
C.李某在精神病发作时纵火烧了汽车
D.酒后驾车撞坏了别人的汽车
3.
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时,哪类人有权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
A.
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C.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D.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4.
A.李某因刑事责任被某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所以李某一共被剥夺了6年的政治权利。
B.我国刑罚的附加刑包括了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于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C.关于犯罪人员主动自首之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D.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在已满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体现了程序正义,即裁判结论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下列说法违背了程序正义的是:
A.刑事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B.罚款应当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收缴
C.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D.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证并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参考解析
1.答案: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B
解析: >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要件在于(1)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意义(2)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选项A中,13岁男孩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能力,并且属非犯罪行为,不符合(1)(2);在选项C中,李某处于精神病发作时也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符合(1);在选项D中,酒后驾车不一定是犯罪行为,只有酒精达到一定含量,才能算酒驾,是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而选项B中张某的行为完全属于犯罪行为,犯罪人也完全具有辨认自己行为性质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因此本题答案是B项。
3.答案: 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故本题选C。
4.答案: A
解析:
B选项不是罚款而是罚金
C选项应当减轻或免除
D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5.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国实施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为了加强对罚款活动的监督,故本题选择B选项。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