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惩治假离婚须补政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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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假离婚须补政策漏洞
把法规政策制定好、执行好,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自然会减少甚至绝迹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假离婚、假结婚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14项联合惩戒措施。当事人在申请救助、银行贷款、乘坐飞机高铁等多方面受到影响和限制(4月2日澎湃新闻)。
从报道来看,所谓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是指在结婚或离婚登记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等进行婚姻登记,致使婚姻登记信息失真。这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假结婚——先结婚,达到某种目的(比如为了在大城市落户、孩子在大城市上学等)后再离婚,以及假离婚——先离婚,达到某种目的(比如贷款、在限购区域购房等)后再复婚,是明显不同的。所以,各地相关部门在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时要注意甄别,分清状况,以免造成误伤。
保证婚姻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等进行婚姻登记,本身就是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种婚姻登记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也需依情节轻重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比如在偏远农村,受根深蒂固的早婚理念影响,很多年轻人在未到法定婚龄时,便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如果说以前我们对这种现象还比较漠视,那么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对此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在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之时,婚姻登记部门也应反思: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为何能够成功登记结婚或离婚?恐怕这也与审核疏漏有关。在一些地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甚至是未成年人就能登记结婚,结婚登记还有请他人代劳的情形,据说还有仅夫妻一方就成功离婚的奇闻。可见,造成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并不全是当事人的错。开展联合惩戒只是事后措施,相关部门更需要做好事前审查身份证、户口簿信息等功课。有的地方已启用人脸识别系统,通过刷脸登记,就是为了从技术上防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
此外,“结婚—落户—离婚”以及“离婚—买房—复婚”之类的假结婚和假离婚,虽然也可以算作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也是为了捞取不当利益,同样应该予以谴责、打击和规范,但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使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而是拿着真实的证件,完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理论上讲是真实有效的。换言之,从法律上看,只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出具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也就不是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对假结婚、假离婚不能按照婚姻登记严重失信的情形论处。
对这种假结婚、假离婚应该怎么办?一般而言,我们只能以钻制度空子为由对其予以谴责。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必须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使之更趋合理,更加稳定,以免别有用心者有漏洞可钻。此外,还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假结婚、假离婚的不利后果,警示老百姓切莫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假结婚、假离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总之,把法规政策制定好、执行好,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自然会减少甚至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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