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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热点时评:落实宪法赋权,保护公民私权

发布:2017-04-14    来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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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天有媒体报道说,随着《民法总则》正式实施的日期临近,法律界对《民法总则》的学习研讨活动越来越频繁。
  还有半年不到的时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就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70年之后,中国终于有了一部比较完整的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展开的民事法律。1949年之后,在废除“六法全书”的基础上,中国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制定进程,最后都无果而终。虽然时至今日,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仍“未有穷期”,但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中国民法典的诞生虽遥却已可及。
  《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历史契机。《民法总则》是统辖现行民商事法律的总则,对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进而对推动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现实根据。《民法总则》是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具体化,落实宪法赋权,并规定权利保护的措施。《民法总则》以公民的民事权利为中心,对权利主体进行了界定,对民事权利的类型、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明确了因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仅如此,《民法总则》也紧跟时代的步伐,在保守人类宝贵价值的同时,开放性地采纳了具有时代价值和时代特征的法律精神,并将其转化为条文。比如,在《民法总则》“自然人”一章的许多条文中,都强化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等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这样,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而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就不能完整地保护“自然人”民事权利。
  引人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的开放性还体现在法律渊源范围的扩大上。《法民总则》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习惯。这个规定,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保持了民事法律对人类生活所积淀价值的尊重,保持法律对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的开放性,保证了以调节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不断地从实际生活习惯中汲取精神价值,由此完善民法规则,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民法典是权利法,其核心在于以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即“私权”,来划定与其相对应的“公权”的范围,规范公权行使,限制公权越界。就法理而言,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就在于确认公民权利,划分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的权利和权力界限,保障公民权利,并通过救济程序补偿公民权利受到的不法侵害。《民法总则》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通过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各项权利,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细化,确认和宣示了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发挥了法律对权利的保障功能。
  更重要的还在于,《民法总则》将私法自治理念贯穿其中,由此作为落实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保障原则。这个原则,可以保障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他人(自然人、法人)非法干涉,确定了私法自治的法律边界,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因此,《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是公民权利保护的制度化和具体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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