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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龙江建三江管理局政策法规局公开招聘社会化用工人员岗位公告

发布:2016-12-07    来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6黑龙江建三江管理局政策法规局公开招聘社会化用工人员岗位公告发布。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获悉,经管理局批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社会化用工人员。报名时间:2016年12月22日8:00-11:00、14:00-16:00。报名地点: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3室。
2016黑龙江建三江管理局政策法规局公开招聘社会化用工人员岗位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管理局“放管服”改革工作,结合管理局政策法规局现有情况,经管理局批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社会化用工人员。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拔。
  二、招聘岗位职数
  政策法规局综合辅助工作岗位1人。
  三、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及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农垦建三江管理局辖区内户口。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 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5. 身体健康(无纹身),热爱岗位工作。
  (二)岗位条件
  1.年龄:198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2.具有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会计类或法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下述人员不可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曾被开除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12月22日8:00—11:00、14:00—16:0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3室。
  4.报名咨询电话:政策法规局:0454-5790623、13329552212,联系人:刘扬。
  5.报名资料: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1)《建三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
  (2)毕业证。
  (3)学位证。
  (4)身份证。
  (5)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有效期30日内)。
  (6)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时间:2016年12月22日8:30—11:00、13:30—16:00。
  2.资格审查地点: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3室。
  3.资格审查项目:报名资料。
  资格审查合格后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
  由建三江管理局政策法规局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
  1.考试方式: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先笔试后面试。
  2.笔试:
  (1)考试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2)试卷满分100分,答题时间为120分钟。考查岗位所需的材料分析、公文写作等方面知识。
  3.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若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谈,考核应聘人员专业素养、语言表达能力、工作的方法和技能等。
  4.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时,按照所占比例先折合后再进行汇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考核与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拟录用考核人选,考核工作由招聘领导小组抽调专人负责,如有入围并列人员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1.考核:由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主要对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调查。
  2.体检: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如体检不合格则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体检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标准和规程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五)公示和办理录用手续
  1.应聘人员总成绩、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管理局机关公示五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如有取消录用资格人员,空缺岗位按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取(并将补录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监督
  由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454-5790713。
  (七)有关待遇
  按社会化用工管理,工资按管理局规定标准执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700元/月。试用期合格、正式聘用后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签订社会化用工劳动合同(两年)。
  五、招聘纪律
  报考人员必须遵守招考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考务安排。对在报名、资格确认、笔试、面试、考核、体检过程中被认定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定对其处理。
  建三江管理局政策法规局
  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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