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河市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招聘8名专职消防队员公告
2016黑河市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招聘8名专职消防队员公告发布。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招聘计划8名。报名时间: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6日17:00时。报名地点:逊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会议室。
2016黑河市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招聘8名专职消防队员公告
为有效缓解我县现役消防队员力量不足的现状,提高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经县政府研究同意,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面向逊克县公开招聘8名专职消防队员,作为公安消防大队的辅助警力。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县监察局全程监督,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招聘岗位职责
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遵守公安消防队伍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等相关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
二、 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8名。
三、招聘原则及方式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体能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四、招聘范围
面向逊克县公开招聘。
五、招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热爱消防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退役士兵,男性,年龄在18-30周岁(1986年11月15日—1998年11月15日之间出生),退役消防士兵和具有A1型、A2型、B2型机动车驾驶证的退役士兵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1年11月15日—1998年11月15日之间出生)。
(四)具有逊克县户籍(父母一方或爱人为逊克县户籍均可)。
(五)曾受过刑事处分,包括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人员不得报考。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本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退役士兵复员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3张;同时填写《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一份(审查表详见附件1)。
报名时间: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6日17:00时。
报名地点:逊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会议室
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王宝刚、李明、郑丽、刘琪。
联系电话:0456—4454959
(二)体能考试
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合格后,发放准考证,参加体能考试。
体能考试内容为: 100米负重跑、3000米跑、立定跳远、原地攀登六米拉梯、30米翻越障碍板。成绩以《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体能考试得分对照表》为准进行计分(对照表详见附件2)。满分为100分(其中每项满分为100分,占体能考试总成绩20%),考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三)体检
根据体能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名额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如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3000米时间成绩从快到慢确定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除视力要求双眼裸视不低于4.6以外,其余参照《征兵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依照体能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四)政审
体检合格后进行政审,由人社局、监察局、公安消防大队相关人员组成政审小组,由政审小组负责政审工作。重点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报考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政审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照体能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分别进行体检和政审。如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第(三)款体检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和聘用
通过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在逊克县人民政府网站(www.xunke.gov.cn)与逊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xkrsj.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培训
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七、用工性质和聘期待遇
(一)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专职消防队员隶属于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为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二)聘用人员执行合同工资,月工资1800元,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同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由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和聘用人员承担。
(三)被聘用人员统一配发服装、标志。
八、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政审过程中作弊的。
(三)有其它违纪情形的。
九、本《方案》由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报名资格审查表
附件2: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体能考试得分对照表
逊克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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