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是民心所向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7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是民心所向。要想申论成绩好,关注热点不可少。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热点阐述】
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利好消息来了!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虽然还只是草案,但这则新闻令人振奋之处,在于从立法层面上首次明确地提出个人信息权利。以往,我国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相当有限,在法理建设上没有体系,在概念界定上杂乱不一,在规范效用上缺乏张力。此次修法以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相当于在最高法律位阶上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由,这是开创性的一步。
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上,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提出了“公民个人信息”;在法律的间接性保护上,也多从其他权利入手,比如宪法规定了“通信自由”,刑法规定了“人身权利”,民法通则规定了“名誉权”,许多部门法和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也以不同角度提出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林林总总,给人一种杂乱无章的失序感。
2003年,国务院就开始委托有关专家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到现在为止还没有面世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立法理由。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传递规则,还有执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等,但内容条分缕析、巨细无遗的前提,是在立法层面上承认并界定“个人信息”,并据此设计法律体系、严密信息保护。显然,此次修法是一个最好的由头。
在信息保护最终有法可依前,我们仍需面对侵犯个人信息的“低成本”现状。就目前对信息保护的法律实操性而言,多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很少规定违背义务的后果。2008年提交的刑法修正案曾提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只是在一些电信、金融诈骗的大案要案中,约束力才得以体现。因此,明确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也是在为专门的法条铺路,以此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效力。
今年下半年,以徐玉玉案为代表案例的“电信诈骗”,引发了各地疾风骤雨般的专项治理。人们通过媒体认识到,自己的网购记录、航班信息、医院就诊等,随时都有可能落入他人之手。在这种形势下,信息滥用成为整个社会的关注议程;人们也意识到,随着数据时代的发展,信息泄露将不可避免地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在此时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既是民心所向,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时代潮流。
民法总则规定着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关乎每个人的切身权利。此次提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必将在“信息保护”方面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通过法律的体系建设、概念的界定统一、规范效力的普遍施用,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终将有所破局。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