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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法律常识每日一题(22)

发布:2015-04-30    来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201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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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张某是一位个体经营者,因生意关系与同行发生争执,动手将对方弄伤,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而且危害不大,因此并不追究法律责任。
  对此我们应该做如下理解(  )。
  A.张某的行为是犯罪但不以犯罪论处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法院为了安定团结而采取的特殊策略
  D.张某贿赂了相关执法人员从而免于处罚
  3.
  小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并处罚金5000元,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对小张并处罚金的执行机关是(  )。
  A.一审法院
  B.二审法院
  C.监狱
  D.公安机关
  4.
  以下情况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是(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识联络时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5.
  我国立法上将犯罪分为 10 类,并通过《刑法》分则第一至第十章分别予以论述,这种分类主要是依据(  )。
  A.主体的不同
  B.客体的不同
  C.主观要件不同
  D.客观要件的不同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www.hljgwy.org)提供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 D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晕倒,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故张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的死,主观上持故意心态,客观上实施了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罪与非罪概念。题干表明,伤害并不严重,不追究法律责任,则法院应当判定的是张某行为非罪。因此正确答案为B。A项自我矛盾,错误。C项在题干中并没有体现。D项是干扰项。
  3.答案: A
  解析:
  >《最高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故A项正确。
  4.答案: D
  解析: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A选项错误。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B、C选项错误。
  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B
  解析: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简单来说,主体是犯罪行为人,客体是犯罪受害者,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最终实现的一个结果。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或者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对犯罪进行分类。因此选B项。
  本题相关知识点:
  《刑法》分则第一至十章分别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五)侵犯财产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八)贪污贿赂罪;(九)渎职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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